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告:上海佩洛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
贤区金碧路 1990 号1层。
法定代表人:丁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宇,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普罗弗斯(郑州)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1号210098。
法定代表人:樊静静,执行董事。
被告:罗道环保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A座10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申先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圣亚,男,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培耀,河南六齐律师事
务所律所律师。
原告上海佩洛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洛福公
司)诉被告普罗弗斯(郑州)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罗弗斯公司)、罗道环保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