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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书
原告:上海佩洛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 贤区金碧路 1990 号1层。
法定代表人:丁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航宇,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宇,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普罗弗斯(郑州)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柳东路9-1号210098。 法定代表人:樊静静,执行董事。
被告:罗道环保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A座1095(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申先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圣亚,男,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培耀,河南六齐律师事 务所律所律师。
原告上海佩洛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洛福公 司)诉被告普罗弗斯(郑州)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普罗弗斯公司)、罗道环保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
律师声明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佩洛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洛福”)的委托并指派谭锐律师,就近期市场上出现的涉嫌侵害佩洛福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发表律师声明。